一、 商标异议是中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
二、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初步审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均可提出异议。
三、 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四、 商标异议人须向商标局提供《异议理由书》及其证据材料正副本一式两份。
五、 商标局将《异议理由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 30 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在 30 日内将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商标局,拒绝答辩或者期满未作答辩的,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六、 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裁定后,书面通知异议案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七、 错过异议申请日期,符合争议申请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八、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中国境外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事宜必须委托中国商标局授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九、 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中英文名称、地址等)。
2、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
3、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 异议理由书。
5、 证据材料。
十、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
1 、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中英文名称、地址等)。
2 、答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 、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4 、答辩理由书。
5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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